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四章 船员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规定的健康证明,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