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三章 船舶登记/第二节 登记事项第三十六条有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船舶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