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船舶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船舶更正登记。国际船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国际船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对于同一事项,没有出现新证据的,同一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请一次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