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三章 船舶登记/第二节 登记事项第三十五条有效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等申请材料。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确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