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三章 船舶登记/第二节 登记事项第三十二条有效持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办理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提交确认书,确认其知晓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原件尚未提交给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抵押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应当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