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三章 船舶登记/第二节 登记事项第三十一条有效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十日。国际船舶所有人可以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延长有效期一次。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作出准予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延续时间不超过三十日。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完成所有权登记的,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自动失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