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三章 船舶登记/第二节 登记事项第二十九条有效拟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可以使用船舶国际海事组织编号申请预留船舶名称。申请人自预留船舶名称核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国际船舶登记的,不再享有预留船舶名称的优先使用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