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三章 船舶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承租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指定一名船舶管理联系人,负责法律文书和信息的接收以及与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的联系工作,并根据授权处理相关事务。船舶管理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