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承租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指定一名船舶管理联系人,负责法律文书和信息的接收以及与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的联系工作,并根据授权处理相关事务。船舶管理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国际船舶登记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