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际船舶登记证书分为权属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国际船舶权属登记证书应当记载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船舶变更登记、船舶注销登记、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信息。

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为国际船舶有关权利人提供船舶权属证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