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三章 船舶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国际船舶登记种类包括:(一)船舶所有权登记;(二)船舶国籍登记;(三)船舶抵押权登记;(四)船舶光船租赁登记;(五)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六)船舶变更登记;(七)船舶注销登记;(八)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