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八条有效机关运行所需资产应当根据机关正常运行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机关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负责本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并接受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