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周边其他省份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政策共研、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推进公务出行、资源节约等领域的合作,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