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标准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社会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