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