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有关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