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出开支范围或者标准举办会议、组织活动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能源资源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