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保障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建立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评议制度,定期征求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展第三方测评,改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