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