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