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的规定,共享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数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