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指导监督本级机关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