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统一负责集中办公区域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完善重点部位安全保卫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岗位需求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级机关工作人员进出各机关办公区域便捷高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运行保障应急预案,做好集中办公区域保障应急工作;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统一调配下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