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对实行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的机关,统一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具备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保障本级机关通用办公家具。

分散办公未纳入统一保障的机关,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