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各级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购置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需维修改造,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