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饮用水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