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安装水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检定,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需要改装、迁移、更换水表设施的,供水单位配置水表,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检定,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用水户或者供水管理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经检定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检定不合格的予以更换。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负责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