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和用水第二十一条有效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告知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爆管,做好防冻保暖工作。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