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和运行第十四条有效在城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挖沟、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井、打桩等;(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