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拦网等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