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倾倒垃圾、污水;(二)打桩、挖坑、取土;(三)铺设各种管线;(四)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五)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