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需要进行治理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治理复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