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

(六)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七)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

(八)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