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三)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六)损毁园林绿化设施;(七)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八)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