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绿地和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地面绿化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其他区域仅限用于建设园路、园林建筑小品、景观水体、铺装场地等园林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