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公共绿地和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地面绿化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其他区域仅限用于建设园路、园林建筑小品、景观水体、铺装场地等园林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