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燃气以及其他生产所需物资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求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三)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购买有价证券或者商业保险;
(四)要求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
(五)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
(六)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