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燃气以及其他生产所需物资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求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三)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购买有价证券或者商业保险;

(四)要求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

(五)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

(六)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