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依据,要求企业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二)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或者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从企业取得财物,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

(三)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四)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新闻或者征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六)泄露、强制收集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七)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

(八)其他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第二十三条和本条规定行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