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拒绝:(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执法人员少于二人;(三)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四)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