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拒绝: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执法人员少于二人;

(三)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四)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