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等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告知收费依据,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