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解除聘请或者委托,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