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其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报告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