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升职业保障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对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子女的相关优待政策。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