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