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优化配置或者增配。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