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使用电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二)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办公楼、住宅楼的内部场所;(三)在楼梯间、楼道等充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前款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