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使用电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二)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办公楼、住宅楼的内部场所;

(三)在楼梯间、楼道等充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前款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