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的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鼓励民用建筑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在电梯内安装阻车报警器梯控系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