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和认同,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