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