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