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