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通过捐赠协议、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