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与捐赠人依法共同发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人道救助专项基金,拓展红十字会人道资源动员能力,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